天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加强天津市执业资产评估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3-21 来源:地方政府 浏览:50
【发布文号】:津注协[2016]19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地方政府
【发布日期】:2016-03-21
【生效日期】:2016-03-21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6-06-12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所属行业】:

天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津注协[2016]19号  2016年3月21日

各评估机构:

根据中评协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中评协[2016]4号)和中评协关于印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执业会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评协[2016]5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和执业会员入会

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由中评协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考试合格人员领取该证书后,办理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和执业会员入会手续。

(一)在资产评估机构工作的考试合格人员办理职业资格证书登记和执业会员入会应提交下列材料(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1、《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表》(附件1)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执业会员申请表》(附件2);

2、身份证复印件;

3、社会人才交流机构统一管理档案的凭证复印件,退休人员须提供退休证(验看原件留存复印件),属于内退、下岗等人员须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4、本人与所在机构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复印件。

5、评估机构人员由所在资产评估机构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办理登记时应当提供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复印件。

(二)考试合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因在资产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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