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
发布日期:2003-07-17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浏览:334
【发布文号】:国税发[2003]92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3-07-17
【生效日期】:2003-07-17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14-10-01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PCPA注:根据“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40号 2014年7月4日)的规定,本办法于2014年10月1日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2003]92号  2003年7月17日

各级税务机关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统筹安排,做好贯彻落实工作。要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结合税收工作实际搞好学习、宣传和辅导,使广大税务干部、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广为知晓本办法的精神实质和具体操作规定,积极争取当地党政领导、社会各界和广大纳税人的支持和配合。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要树立全局意识和系统观念,积极协调、沟通信息、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此项工作。

各地可以根据本办法的精神,确定开展此项工作的范围和进程,认真总结经验,及时发现和反映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并报告总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税收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纳税人。

第三条 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工作。

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坚持依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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