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3-11 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 浏览:79
【发布文号】:工信部装[2016]95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布日期】:2016-03-11
【生效日期】:2016-03-11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6-06-03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信部装[2016]95号  2016年3月1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汽车行业协会、各汽车生产企业:

为进一步完善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体系,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保护消费者利益,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促进汽车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行企业诚信自律承诺制度

汽车生产企业应充分认识加强企业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主动做出公开承诺并切实履行,依法依规组织生产经营,保证出厂销售的车辆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

自2016年4月1日起,新建企业和申请变更企业在提交申请材料时,应在企业基本信息中设立专门章节,描述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及运行情况,并附《汽车生产企业诚信自律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式样见附件)。2016年7月1日前,已公告企业应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承诺书》。《承诺书》应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二、加强生产一致性管理

各汽车生产企业应认真落实《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编制、执行并适时调整《企业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保证生产和销售的汽车产品持续符合强制性标准法规要求,保证其产品有关技术参数、配置和性能指标与《公告》参数和《机动车出厂合格证》参数一致。应认真组织《企业生产一致性信息年报》的编制工作,如实、全面、准确地记录生产一致性管理所进行的工作和重要变更,对于发生的生产不一致情况应重点说明其原因、处理和追溯结果,以及采取的纠正和预防措施。2016年3月31日前,各汽车生产企业应开展产品一致性专项自查,并编制自查报告。对于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纠正并举一反三,采取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

三、加强机动车出厂合格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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