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再融资反馈意见
发布日期:2016-03-07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浏览:62
【发布文号】:
【效力等级】:N/A
【发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03-07
【生效日期】:2016-03-07
【法规效力】:N/A
【失效日期】:2025-06-06
【所属类别】:N/A
【所属行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6年3月7日

1.申请文件显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中拟使用5亿元用于公共安全与反恐领域机器人及无人机产业化项目;拟使用3亿元用于基于有线/无线传输的电动汽车自适应智能充电桩建设项目;拟使用2.5亿元用于智能远动(高铁信号)电力保障系统生产线建设项目。

(1)请申请人结合同行业上市公司及公司经营现状等情况,说明并披露上述项目的主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具体内容及应用对象、是否已有在手订单支持,项目构成测算过程及效益测算过程。并说明募集资金是否与公司的资产和经营规模相匹配,相关参数的选取和效益预测计算是否谨慎;

(2)请申请人结合主营业务、主要产品和盈利方式、技术储备及经营布局等情况,说明是否具备开展上述募投项目的技术和经营能力;如涉及开展新业务,请说明开展新业务的考虑,公司未来的发展战略拟作何调整,内部决策程序是否合规;披露募投项目对应的具体业态及提供的产品情况,并进一步就经营风险、技术风险等项目相关风险因素进行充分提示。

请保荐机构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并就募集资金用途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申请人本次募投资金使用是否超过项目需求量,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相关规定发表明确意见。

2.请申请人提供本次偿还银行贷款4.5亿元的明细(包括借款银行、借款主体、金额、借款起止时间及用途等),若存在提前还款的,请说明是否需要取得提前还款的银行同意函。请申请人说明,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今,除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外,公司实施或拟实施的重大投资或资产购买的交易内容、交易金额、资金来源、交易完成情况或计划完成时间。同时,请申请人说明有无未来三个月进行重大投资或资产购买的计划。请申请人结合上述情况说明公司是否存在变相通过本次募集资金偿还银行贷款以实施重大投资或资产购买的情形。上述重大投资或资产购买的范围,参照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

请保荐机构对比本次偿还银行贷款前后,申请人资产负债率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资产负债率水平,说明偿还银行贷款金额是否与实际需求相符,是否存在通过偿还贷款变相补流用于其他用途的情形;要求列明同行业上市公司的选取标准(例如证监会行业分类、WIND行业分类等),在选择同行业公司时是否进行剔除,如果进行剔除,应说明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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