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的通告
发布日期:2016-02-19 来源:地方政府 浏览:54
【发布文号】:四川省地方税务局通告[2016]1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地方政府
【发布日期】:2016-02-19
【生效日期】:2016-02-19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6-05-30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所属行业】: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通告[2016]1号  2016年2月19日

2016年1月1日,金税三期工程在我省正式上线运行,为确保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纳税人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以及税法规定应当自行申报的纳税人,应主动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

二、申报内容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相关规定执行。申报表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21号)选择填列。

三、申报期限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申报;取得两处以上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内申报;其他纳税人按相关规定办理。

四、申报方式

(一)办税大厅申报

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自行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大厅办理纳税申报,相关申报表格,纳税人可到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网上办税服务厅—辅助工具—下载专区—涉税表格—新表证单书—纳税人使用—06申报模块下载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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