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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通告[2016]1号 2016年2月19日 2016年1月1日,金税三期工程在我省正式上线运行,为确保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纳税人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以及税法规定应当自行申报的纳税人,应主动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 二、申报内容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相关规定执行。申报表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21号)选择填列。 三、申报期限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申报;取得两处以上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内申报;其他纳税人按相关规定办理。 四、申报方式 (一)办税大厅申报 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自行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大厅办理纳税申报,相关申报表格,纳税人可到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网上办税服务厅—辅助工具—下载专区—涉税表格—新表证单书—纳税人使用—06申报模块下载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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