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及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期限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6-03-04 来源:地方政府 浏览:55
【发布文号】: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3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地方政府
【发布日期】:2016-03-04
【生效日期】:2016-05-01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5-06-12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所属行业】: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3号  201634

为方便纳税人办税,减轻纳税人负担,同时满足金税三期工程优化版推广工作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对我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申报期限进行调整。现公告如下:

一、房产税的纳税申报期限

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的房产税为按半年缴纳,上半年的申报期限为当年 如需查看全部内容请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