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3号 2016年3月4日
为方便纳税人办税,减轻纳税人负担,同时满足金税三期工程优化版推广工作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对我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申报期限进行调整。现公告如下:
一、房产税的纳税申报期限
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的房产税为按半年缴纳,上半年的申报期限为当年 如需查看全部内容请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