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车船税的重要提示
发布日期:2016-02-23 来源:地方政府 浏览:47
【发布文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地方政府
【发布日期】:2016-02-23
【生效日期】:2016-02-23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5-06-14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所属行业】: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2月23日

尊敬的纳税人:

您好。为方便您进一步了解车船税政策,维护您的合法权益,我们将近期纳税人关心的一些车船税政策重点进行了梳理汇总,请您了解掌握。

一、依据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属于该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车船税。

二、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我省车船税纳税期限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需要在这一纳税期限内缴纳本年度车船税。

三、您应当缴纳的车船税税额按照《青海省车船税车辆税目税额表》(附后)执行。

四、为方便纳税人缴纳车船税,纳税人可以在购买机动车交强险的同时由保险公司代收车船税,也可以在购买交强险之前到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

五、如果您在购买机动车交强险的同时缴纳车船税,请在投保后认真核对保单上载明的机动车车牌、车架号是否准确,以免因车架号人工输入错误导致影响您的纳税记录。

六、温馨提示:如果有人提出帮您不缴或少缴车船税,请不要轻信,以免上当受骗。如果您有跨年提前续保、脱保等情形,请及时核对车船税,避免出现漏缴。如果您有购买二手车的计划,请在交易时提前查询核实车辆的车船税纳税记录。

若您还想了解更多的车船税政策,请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以及《青海省车船税实施办法》等政策,或咨询您的保险公司、登录青海省地方税务局网站、关注青海地税官方微信号(qhdsgov)、拨打12366热线等方式了解。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支持。

青海省车船税税目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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