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解读《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转让和租赁房产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6-03-03 来源:地方政府 浏览:61
【发布文号】:
【效力等级】:技术指导
【发布单位】:地方政府
【发布日期】:2016-03-03
【生效日期】:2016-02-22
【法规效力】:技术指导
【失效日期】:2026-06-14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所属行业】: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6年3月3日

一、起草背景

2016年2月2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以下简称《通知》),调整了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同时,《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和租赁房产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9号)(以下简称9号公告)在执行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因此,结合我区房产交易市场发展实际,制定本公告,切实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合理引导住房消费,促进改善性住房需求,降低房地产交易成本,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

二、本公告主要内容

(一)明确个人转让房产的税收政策问题

1.对个人转让应税房产,能够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和成本费用核算资料的,应依法分别计算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依法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如:对个人转让购买超过5年(含5年)属家庭唯一住房的,可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等税收优惠。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如需查看全部内容请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