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3月4日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发布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对《办法》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 2015年6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1.0版)》(以下简称《合作工作规范》),自2015年7月1日起试行,其中对国、地税联合开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的合作目标、合作方式、合作流程等提出了具体要求。为全面落实《合作工作规范》,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2015年9月2日发布《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关于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开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的通知》(税总所便函[2015]104号),要求各省市税务机关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等文件规定,由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制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税的管理办法。为统一规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的管理流程、应税所得率标准等问题,确保同一省市、同一行业、同等规模的纳税人适用相近税负和统一的管理方法,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共同制定了《办法》。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总则。明确了《办法》出台依据和适用范围,以及国、地税联合开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总体工作要求。 (二)核定征收范围。《办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要求重申了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范围,以及不适用《办法》的纳税人范围;强调了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 (三)核定征收方式。《办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要求明确了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核定应纳所得税额的情形以及核定方法;对核定应税所得率的纳税人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按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文件内容进行了归纳;由于年度中间无法取得纳税人当年度相关数据,为便于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操作,《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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