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公约监督委员会关于明确湖南省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2016年度行业公约收费最低控制线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12-29 来源:地方政府 浏览:77
【发布文号】:湘注会评行监[2015]63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地方政府
【发布日期】:2015-12-29
【生效日期】:2015-12-29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5-05-18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所属行业】:

湖南省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公约监督委员会  湘注会评行监[2015]63号  2015年12月29日

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

鉴于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执业收费价格放开的实际情况,为维护我省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行业的正当合法权益,经广泛征求全省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的意见,省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行业公约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公约监督委员会)会同各市州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行业公约监督委员会调查研究,决定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2016年度行业公约收费最低控制线仍然参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联合颁布的《湖南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服务收费标准》(湘价服[2010]183号)、《湖南省法定资产评估服务收费指导价标准》(湘价服[2011]203号)执行,具体事项明确如下:

每项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非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包括月报、季报、半年报和简要财务报表等审计,下同)业务收费低于1500元的按1500元计收,每项专项审计(包括清产核资、经济责任、清算、合并分立等审计,下同)业务收费低于5000元的按5000元计收,其中清产核资审计、经济责任审计业务收费按年度分别计算;每项验资业务收费低于1000元的按1000元计收;每项资产评估业务收费低于2000元的按2000元计收(其中单项资产评估值在10万元以下(含)的业务收费按1000元计收)。在此基础上:

一、长沙地区、株洲地区、益阳地区、怀化地区

每项审计(即年报审计、非年报审计、专项审计等,下同)、验资、资产评估业务收费不低于收费标准的60%。

二、湘潭地区

每项审计、验资、资产评估业务收费不低于收费标准的50%。

三、衡阳地区

(一)每项审计、资产评估业务标准收费在10000元以下(含)的按不低于60%计收,标准收费在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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