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2-1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浏览:91
【发布文号】:税总函[2016]56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16-02-16
【生效日期】:2016-02-16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5-08-04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BDO CHINA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23号 2016年4月19日)的规定,本办法于2016年5月1日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  税总函[2016]56号  2016年2月1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快税收现代化建设,方便纳税人便捷、规范开具增值税发票,有利于税务机关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税务总局编写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以下简称编码,见附件),并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增加了编码相关功能。为做好全国推行编码的准备工作,税务总局决定自2016年2月19日起在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和广东省进行编码推广的试点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试点范围

试点地区的省级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省内试点地区,并开展编码推行试点工作:

(一)2016年2月19日起,试点地区新办增值税纳税人使用具有编码功能的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增值税发票。

(二)2016年2月19日起,试点地区原增值税纳税人分批完成具有编码功能的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升级。

纳税人使用具有编码功能的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升级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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