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6-02-0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浏览:194
【发布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8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16-02-04
【生效日期】:2016-04-01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5-07-16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8号  201624

现将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可以选择简易办法按照兽用生物制品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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