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5年12月28日 1.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核查本次发行后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控制或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是否存在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如是,就该等情形是否违反《证券法》第四十七条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七)项的规定发表明确意见;如否,请出具承诺并公开披露。 2.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进一步核查:(1)发行对象拟参与认购的资金来源,是否具备履行认购义务的能力以确保本次发行的顺利实施;(2)发行对象认购本次发行股份募集资金是否存在代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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