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3号 2016年1月14日 为转变政府职能,优化纳税服务,提高管理水平,有效落实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76号,以下简称76号公告)规定,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就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企业应严格按照76号公告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所需提供资料及企业需留存备查的资料详见《2015年度北京市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见附件1)。 二、《目录》共计45项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包括:不履行备案手续的事项3项、仅需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见附件2)的事项20项、除《备案表》还需报送其他资料的事项22项。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将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文件适时更新《目录》。 如纳税人办理的税收优惠政策事项未包含在《目录》所列45个事项中,请按照76号公告所附目录及后续更新目录的要求办理。 三、企业在办理备案手续时,可以自行选择到税务机关备案,或采取网络方式备案。 (一)汇算清缴期内,企业到税务机关办理备案的,应按照《目录》要求报送备案资料;企业采取网络方式备案的,应按照《目录》要求向税务机关上传电子备案资料。 (二)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企业已经享受税收优惠但未按照规定备案的,应及时补办备案手续,同时提交《目录》列示优惠项目对应的留存备查资料。 (三)企业在享受定期减免税期间,如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且需要办理变更备案手续的,可以自行选择到税务机关备案,或采取网络方式备案。 如需查看全部内容请联系我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