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电池、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6-01-0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浏览:89
【发布文号】:
【效力等级】:技术指导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16-01-08
【生效日期】:2016-01-01
【法规效力】:技术指导
【失效日期】:2026-06-13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所属行业】: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1月8日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6号)第二条规定,同时为有效解决现行电池、涂料消费税政策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税务总局制定发布了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是公告明确了铅蓄电池自2016年1月1日起按4%税率征收消费税。

二是为明确铅蓄电池征收消费税后有关纳税申报事宜,公告规定自2016年1月(税款所属期)启用新修订的《电池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三是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公告明确了电池、涂料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分别为4%和7%。

四是为加强电池、涂料消费税管理,公告明确电池、涂料大包装改小包装,外购电池、涂料贴标等行为视为应税消费税品的生产加工行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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