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管理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6-01-07 来源:地方政府 浏览:68
【发布文号】: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2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地方政府
【发布日期】:2016-01-07
【生效日期】:2015-09-28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0-09-28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所属行业】: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2号  2015年9月28日

为了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提高税务机关的纳税服务水平,切实维护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5号),以及《甘肃省地方税务局金税三期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上线实施方案》(甘地金税办发[2015]8号)的相关要求,从2015年10月1日起,我省将全面推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重要意义。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工作是新形势下提升个人所得税管理水平的突破口,是个人所得税税制建设与征管改革的发展方向,也是个人信用状况的一个重要指标。社会各界要进一步转变观念、统一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规范扣缴义务人的代扣代缴行为,增强公民纳税意识,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义务。

二、明细申报对象:全省范围内负有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的所有扣缴义务人均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

三、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内容: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时,不论其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支付的应税所得是否达到纳税标准,扣缴义务人均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内,按每个人逐栏逐项填写或录入《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申报的内容包括支付应税所得个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项目和数额、扣缴税款数额以及其它涉税信息。个人及基础信息发生变化时,扣缴义务人应及时变更。

四、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六)财产租赁所得;

(七)财产转让所得;

如需查看全部内容请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