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5年12月21日 1.请申请人公开披露本次发行当年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等财务指标与上年同期相比,可能发生的变化趋势和相关情况,如上述财务指标可能出现下降的,应对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情况进行风险提示。 请申请人公开披露将采用何种措施以保证此次募集资金有效使用、有效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提高未来的回报能力。如进行承诺的,请披露具体内容。 2.公司本次拟采用员工持股计划认购部分发行股份,请保荐机构核查以下事项,并就员工持股计划的设立是否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发表意见 (1)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人员,公司主要高管的参与情况 (2)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资金安排是否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并发表明确意见。 (3)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之间是否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如无,请补充承诺; (4)员工持股计划的程序设计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建立员工持股计划是否已经得到了股东大会批准,是否已为员工持股计划在登记公司开设专项账户。 3.关于本次认购对象 (1)关于资管产品或有限合伙等作为发行对象的适格性 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作为认购对象的资管产品或有限合伙等是否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办理了备案手续,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进行核查,并分别在《发行保荐书》、《发行保荐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对核查对象、核查方式、核查结果进行说明;2.资管产品或有限合伙等参与本次认购,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八条的规定;3.委托人或合伙人之间是否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如无,请补充承诺;4.申请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公开承诺,不会违反《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直接或间接对投资公司、资管产品及其委托人或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2)关于资管合同或合伙协议、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的必备条款 请申请人补充说明,资管合同或合伙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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