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西宁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
发布日期:2015-12-13 来源:国务院 浏览:99
【发布文号】:国函[2015]214号
【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
【发布单位】:国务院
【发布日期】:2015-12-13
【生效日期】:2015-12-13
【法规效力】: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5-12-15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国务院  国函[2015]214号  2015年12月13日

青海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报请审批西宁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西宁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年)(2015年修订)》(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西宁是青海省省会和西北地区重要的中心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要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经济、社会、人口、环境和资源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提高新型城镇化质量和水平,统筹做好西宁市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各项工作。要不断增强城市功能,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按照建设国家循环经济发展先行区、全国生态文明建设先行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的目标,逐步把西宁市建设成为经济繁荣、社会和谐、生态良好、特色鲜明的丝绸之路经济带重要节点城市。

二、重视城乡区域统筹发展。在《总体规划》确定的5177平方公里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行城乡统一规划管理。根据市域内不同地区的条件,重点发展县城和基础条件好、发展潜力大的重点镇,建设农村社区,促进牧民定居。逐步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改善农牧民生产生活条件。加强与海东市的合作对接,发挥西宁对全省的引领带动作用。

三、合理控制城市规模。到2020年,中心城区常住人口控制在143万人以内,城市建设用地控制在140平方公里以内。要贯彻城乡规划法关于“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禁止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之外设立各类开发区和新城新区。要根据西宁市资源、环境的实际条件,划定城市开发边界,加强边界管控,促进城市紧凑布局。坚持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加大存量用地挖潜力度,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切实保护好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四、完善城市基础设施体系。要进一步完善公路、铁路、机场等对外交通基础设施,发挥西宁联通西部边疆、青藏高原与内地的交通枢纽作用,加强城市内外交通衔接。加强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建立以公共交通为主体,各种交通方式相结合的多层次、多类型的城市综合交通体系,方便不同交通方式的换乘。做好停车场规划布局,推动城市停车场建设。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统筹规划建设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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