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就《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12-16 来源:国务院其它部委 浏览:99
【发布文号】:
【效力等级】:征求意见稿
【发布单位】:国务院其它部委
【发布日期】:2015-12-16
【生效日期】:2015-12-16
【法规效力】:征求意见稿
【失效日期】:2026-06-04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2015年12月16日

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中国基金业协会起草了《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合同指引》)。现就《合同指引》内容向行业公开征求意见,请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将有关意见和建议以电子邮件形式于2016年1月5日前反馈至中国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部。

邮件主题请注明“《合同指引》反馈意见-反馈单位”,中国基金业协会欢迎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实名反馈有关意见和建议,并注明联系方式,以便于我协会进一步与反馈单位取得沟通联系。

反馈意见接收邮箱:pfopinion-04@amac.org.cn

特此通知。

附件:

1.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号(契约型基金合同指引)(征求意见稿)

2.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2号(合伙协议必备条款指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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