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5-12-12 来源:地方政府 浏览:61
【发布文号】: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财政局公告[2015]5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地方政府
【发布日期】:2015-12-12
【生效日期】:2016-02-01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5-08-02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所属行业】:

山东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财政局公告[2015]5号  2015年12月15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的有关规定,现将青岛市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6年2月1日起,以购进小麦为原料生产销售面粉、以购进牛鼻骨、猪鼻骨为原料生产销售软骨素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的规定计算抵扣。全市统一扣除标准附后(附件1)。

二、青岛市试点纳税人原则上采用投入产出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增值税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

三、试点纳税人自实施核定扣除之日起,应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按照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形成应纳税款,一次性缴纳入库确有困难的,可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情况说明,于2016年7月31日前将进项税额应转出额分期转出。

四、试点纳税人扣除标准核定程序如下:

(一)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试点纳税人,应于当年1月15日前(2016年为2月15日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试点纳税人应在投产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除核定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申请审核表》(附件2)。

(二)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扣除标准的核定采取备案制。在纳税申报时需附报《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五、试点纳税人在增值税申报期内,除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规定的纳税申报资料外,还应报送《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汇总表)》、《投入产出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购进农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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