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铁路货物运输业审批与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00-08-29 来源:商务部 浏览:253
【发布文号】: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铁道部令[2000]4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商务部
【发布日期】:2000-08-29
【生效日期】:2000-08-29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6-06-12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所属行业】:

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铁道部  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铁道部令[2000]4号  2000年8月29日

现发布《外商投资铁路货物运输业审批与管理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铁道部部长 傅志寰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部长 石广生

外商投资铁路货物运输业审批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推动铁路货物运输业的对外开放,促进铁路货物运输业的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和有关铁路行业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国投资者以合营方式(包括合资、合作两种方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中外合营铁路货运公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以下简称铁道部)负责中外合营铁路货运公司的审批。

第四条 国家依法保护中外合营铁路货运公司的合法权益。中外合营铁路货运公司经营铁路货运业务,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章,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和既有铁路运输企业的合法权益。中外合营铁路货运公司应当接受铁道部和国家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设立中外合营铁路货运公司,外国主要投资者应是从事货运业务10年以上的货物运输公司,并具较强的资金实力和良好的经营业绩。中方主要投资者应是从事货运业务10年以上的铁路运输企业。在中国政府规定期限内,中方投资股比不低于51%。

第六条 设立的中外合营铁路货运公司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有与经营规模相适

如需查看全部内容请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