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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5年12月4日 (2011年12月30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1]3号发布根据2015年10月19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5]3号“关于修改《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等八部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身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监督管理,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竞争秩序,鼓励保险公司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实施监督管理。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三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法》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公平、合理拟订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不得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保险公司对其拟订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将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送中国保监会审批或者备案。 第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科学、高效、符合市场需求的人身保险开发管理机制,定期跟踪和分析经营情况,及时发现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采取相应解决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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