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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5年7月17日 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6月24日,我会受理了你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申请。经审核,现提出以下反馈意见: 1.申请材料显示,本次交易尚需取得商务部作出对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的决定。请你公司补充披露本次交易涉及经营者集中的审批进展情况。如尚未取得,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情形作风险提示,明确在取得批准前不得实施本次重组。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申请材料显示,湘海电子代理销售的所有产品均为授权代理模式,原厂代理证一般为一年一签。2014年湘海电子的前五大供应商合计采购金额占总体采购金额的比例为97.21%,其中村田公司占比为87.29%。请你公司结合湘海电子现金流量状况、核心竞争优势、与主要供应商合作年限、采购量占主要供应商产品比例、报告期内新增代理和被取消代理的情况等,补充披露湘海电子与供应商代理合作的稳定性,及其对未来经营业绩及本次交易评估值的影响。请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和评估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申请材料显示,湘海电子主要通过子公司香港湘海实现销售收入,2013年、2014年的收入占比分别为66.92%、70.50%。香港湘海与供应商、客户的采购和销售多数采用美元、港元进行结算。请你公司结合湘海电子主要财务指标、收入区域分布、人民币汇率走势等,补充披露汇率变动对湘海电子经营业绩及本次交易评估值的影响。请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和评估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申请材料显示,2013年2月)—2015年4月期间,湘海电子发生多次股权转让或增资,每股价格从1元—3.8元不等。其中,参与方之一湘海合力为员工股权激励持股平台。请你公司补充披露湘海电子上述股权转让、增资的原因、作价依据及合理性,是否涉及股份支付;如涉及,请你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进行会计处理并补充披露对湘海电子业绩的影响。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5.请你公司结合湘海电子2015年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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