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15年度船舶车船税征收工作的通告
发布日期:2015-11-03 来源:地方政府 浏览:96
【发布文号】: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5]2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地方政府
【发布日期】:2015-11-03
【生效日期】:2015-11-03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5-05-21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所属行业】:

山东省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5]2号  2015年11月3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船舶车船税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1号)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做好2015年度船舶车船税征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青岛市范围内,属《山东省船舶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见附件)所列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

二、船舶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船舶的登记地。在海事部门登记且船籍港为青岛的应税船舶,其车船税征管主管税务机关为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市北分局(以下简称“市北分局”),其船舶车船税由市北分局委托青岛海事局代征。

依法不需要登记的船舶,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

三、船舶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2015年度船舶车船税申报纳税时间为1月1曰至12月31曰。

四、青岛海事局代征船舶车船税按规定标准执行,并开具相应的完税证明。船舶车船税申报纳税地点为青岛海事局政务中心。地址: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17号,联系电话:(0532)85916922。

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减免车船税的船舶,由市北分局按规定统一出具《车船税减免税证明》。船舶车船税减免申报地点为市北分局办税服务厅。地址:青岛市市北区上清路28号,联系电话:(0532)83652199。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曰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对2015年度的逾期申报纳税,滞纳金从2016年1月1日起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如需查看全部内容请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