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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PA注3:根据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11]50号 2011年6月9日)的规定,本通知于2011年6月9日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2]629号 2002年7月12日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黑地税发[2002]3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PCPA注2:根据《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号 2011年1月4日)的规定,本批复第一条于2011年1月4日失效。) (PCPA注1:根据《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2009]121号 2009年8月17日)的规定,本通知第一条有关“双薪制”计税方法于2009年8月17日停止执行。)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他单位在实行“双薪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位为其雇员多发放一个月的工资)后,个人因此而取得的“双薪”,应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上述“双薪”所得原则上不再扣除费用,应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计算纳税,但如果纳税人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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