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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13号 2015年10月9日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已取消的22项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58号)、“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43号)和《关于民族自治地方减免地方分享企业所得税工作流程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5]289号)的有关规定,深入推进简政放权,优化服务,现对我区西部大开发和民族自治地方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减免管理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西部大开发和民族自治地方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减免均实行备案管理。 二、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应当在汇算清缴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附送以下资料进行备案: 如需查看全部内容请联系我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