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解读“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才激励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5-08-25 来源:地方政府 浏览:146
【发布文号】:
【效力等级】:技术指导
【发布单位】:地方政府
【发布日期】:2015-08-25
【生效日期】:2015-08-25
【法规效力】:技术指导
【失效日期】:2026-06-12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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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15年8月25日

为落实国务院、福建省委关于吸引高层次人才投资加盟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推动福建省新形势下加快实施创新发展和就业创业工作,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发布了《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才激励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为方便纳税人理解,现对《办法》中主要问题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出台《办法》

2015年4月以来为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国务院先后决定将上海自贸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纳税试点政策和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试点政策推广至全国范围内实施。2015年4月8日国务院批复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明确了“自贸试验区抓紧落实好现有相关税收政策,充分发挥现有政策的支持促进作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已经试点的税收政策原则上可在自贸试验区进行试点……”。2015年4月国务院第13次和2015年6月第17次常务会议进一步决定,将“抓紧推广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试点政策,将企业转增股本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至全国范围。”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推动福建省加快实施创新发展和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吸引高层次人才投资加盟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省委党委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加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才工作的十四条措施》等文件。根据省委任务分工,为确保中关村政策推广落地,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制定发布了《办法》,明确了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业以股权奖励、转增股本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口径和备案手续等问题,旨在进一步规范政策执行,简化办理流程,维护纳税人权益。

二、《办法》有哪些内容

《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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