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解读《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电池、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5-08-25 来源:地方政府 浏览:144
【发布文号】:
【效力等级】:技术指导
【发布单位】:地方政府
【发布日期】:2015-08-25
【生效日期】:2015-08-25
【法规效力】:技术指导
【失效日期】:2026-06-01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所属行业】: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5年8月25日

一、公告起草背景

为贯彻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6号,以下简称《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池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5号)的精神,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5]43号)的规定,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对电池、涂料消费税相关优惠政策进行明确。

二、《公告》主要规定说明

(一)明确了电池、涂料消费税纳税人的范畴及纳税义务。凡生产、委托加工符合《通知》规定的电池、涂料产品纳税人为电池、涂料消费税纳税人应按《通知》规定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种登记和纳税申报。

(二)明确了电池、涂料消费税税收优惠减免为备案类减免,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应当具备相应的减免税资质,并履行规定的备案手续。

1、明确了提交备案资料的具体内容及要求。

2、对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进行界定: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同时具有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计量认证证书(CMA)和资质认定授权证书(CAL)的检测机构;以及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资质认定,具有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计量认证证书(CMA)的检验检疫检测机构(具体标识见附件)。

3、明确企业需提供与检测报告相对应的免税产品明细清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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