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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股转系统公告[2015]82号 2015年9月21日 为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优先股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相关业务规则,我司制定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优先股业务指南第3号—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 附件: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优先股业务指南第3号—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优先股法律意见书的编制与披露,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优先股业务指引(试行)》(以下简称《业务指引》)等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律师事务所根据《业务指引》为优先股发行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应当包括本指南第二章规定的内容。 第三条 本指南对法律意见书的格式未明确规定的,可参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引第4号—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及其委派的律师(以下“律师”均指签名律师及其所任职的律师事务所),应在尽职调查基础上,按本指南的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对照本指南及有关规定逐项发表明确意见或结论。 本指南仅是对法律意见书内容的一般性要求,本指南未明确要求,但律师认为对优先股发行有重大影响的法律问题,律师应当发表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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