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2015年8月12日 为贯彻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以下简称78号文)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3号,以下简称73号文),现就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有关问题解答如下: 一、本次政策调整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本次政策调整的内容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一)将近年来发布的资源综合利用利用政策进行了整合归一,极大的方便了纳税人的查阅和适用。 (二)统一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方式。原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分为直接减免、即征即退、先征后退,现一律调整为采用即征即退方式享受优惠。 (三)设置了四档退税比例,分别为100%、70%、50%和30%。 (四)增减了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的内容。 二、原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需要重新办理增值税即征即退手续吗? 原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包括免税优惠政策和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纳税人,自2015年7月1日起,需重新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资格备案,之后按照“入库减免退抵税”的征管规范规定,于每个申报期结束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即征即退。 三、生产混凝土的纳税人,如不符合即征即退条件的,是否可按照简易征收方式申报纳税? 纳税人生产的混凝土产品如不符合78号文规定的技术标准,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及《 如需查看全部内容请联系我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