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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2015]2号 2015年7月30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5]43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现将关于明确增值税减免税(以下简称减免税)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减免税内容 减免税分为核准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核准类减免税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税务机关核准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不需要税务机关核准的减免税项目。 本公告所称核准类减免税是指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减免税,纳税人享受核准类减免税,应当提交核准材料,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 除核准类以外其他的减免税属于备案类减免税。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当具备相应的减免税资质,并履行规定的备案手续。 二、申请和受理 (一)纳税人申请核准类减免税,应当在首个纳税申报阶段进行资格备案,填写《税务资格备案表》(见附件1),连同本公告附件5列明的其他资料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二)纳税人申请享受核准类减免税(增值税即征即退)退税,应填写《退(抵)税申请审批表》(见附件2),连同本规定附件6列明的其他材料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并经主管税务机关调查核实后予以办理退税。 (三)纳税人提请备案类减免税,应当在首个纳税申报阶段进行备案,填写《纳税人减免税登记备案表》(见附件3,提请跨境服务免税的纳税人填写《跨境应税服务免税备案表》,见附件4),连同本规定附件7列明的其他材料作为申报资料的一部分,一并提交主管税务机关。 如需查看全部内容请联系我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