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5年7月3日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北京兆易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发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天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天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发行监管部审核人员。 一、规范性问题 1、据招股书披露,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朱一明曾分别于2008年8月、2011年3月与启迪创投、讯安投资、中和春生、中海创投签订含有对赌条款的增资或股权转让协议。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进一步核查说明:(1)发行人上述对赌协议的具体情况,签订时间、权利义务条款的约定、违约责任等相关安排;(2)除上述情况外,发行人历史沿革中是否还存在未披露的含有对赌条款的相关增资及股权转让协议、目前是否存在相关对赌协议的安排,并补充披露相关具体情况;(3)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就对相关赌协议合法有效性、发行人对赌协议是否均已清理完成、是否对发行人的股权结构产生不利影响、发行人目前的股权结构是否稳定发表专项核查意见。 2、据招股书披露,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朱一明目前直接持有发行人14.1127%的股份,且在本次公开发行中,拟公开发售不超过100万股股份;通过实际控制友容恒通、万顺通合持有发行人4.8651%股份的表决权,同时与香港赢富签订了一致行动协议,双方为一致行动人。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说明:(1)发行人目前股份较为分散,认定朱一明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依据是否充分;(2)通过朱一明担任友容恒通、万顺通合执行合伙人、持有上述两家合伙企业0.0163%及0.0072%的股份,从而认定其持发行人4.8651%股份的表决权的依据是否充分;(3)发行人通过与香港赢富签订一致行动协议保障发行人的实际控制权稳定,请披露一致行动协议的具体内容、签订时间、相关具体安排,认定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未产生变更的理由是否充分;(4)在朱一明股权比例较低的情况下,公司的老股转让方案设计的合理性,是否对发行人的股权稳定产生不利影响;(5)请将实际控制人的控制权风险在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一节中进行充分披露。 二、信息披露问题 1、请补充披露美国技佳的基本情况、股东情况、主要业务情况,发行人和美 |
如需查看全部内容请联系我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