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发布日期:2015-06-26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浏览:207
【发布文号】:
【效力等级】:
【发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5-06-26
【生效日期】:2015-06-26
【法规效力】:
【失效日期】:2025-05-20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所属行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5年6月26日

申万宏源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发行监管部审核员。

一、规范性问题

1、2006年8月,安车有限成立时,贺宪宁委托张成民和孙志炜代为出资夫,且股东分期出资缴纳情况与章程有关规定不一致。2007年,自然人颜爱英的增资实际为贺宪宁所有。2010年5月,代持关系全部终止。请补充披露贺宪宁委托他人出资的原因及相关资金来源,是否存在潜在法律纠纷,是否存在不能任职的情形,安车有限成立时分期出资缴纳情况与章程相关规定不符,是否获得全体股东确认,是否存在法律纠纷。请保荐机构、律师发表核查意见,并说明核查过程。

2、2010年8月、11月,自然人高永庆、王满根、曾燕妮分别通过股权受让、增资取得安车有限股份。高永庆之后分别于2011年11月、2012年6月将所持股权溢价转让。请说明高永庆、王满根、曾燕妮具体情况及任职经历,增资背景以及定价依据,高永庆之后出让股份的原因,说明上述自然人及其对外投资企业是否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其他核心人员、供应商和客户存在关联关系。请保荐机构、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3、请补充披露历次增资背景和原因,增资定价依据,是否存在股份代持、委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4、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权的股东包括华睿德银、华睿中科、华睿环保,华睿德银、华睿中科的投资管理人浙江华睿点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浙江华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述2个公司同为宗佩民实际控制。华睿环保实际控制人为王满根。请说明上述3个机构使用相同商号的原因,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上述3个机构对外投资企业情况及是否与发行人及其客户、供应商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请保荐机构、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5、2012年6月,发行人按原价作价20万元收购贺宪宁所持车佳科技40%股权。2012年12月,车佳科技以购买价180万元转让百威龙50%股权给李强。请补充披露车佳科技设立背景,发行人收购股权时车佳科技资产状况和盈利状况,车佳科技转让百威龙股权的原因,受让方的具体情况,是否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以及其他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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