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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5年7月9日 一、主管地税机关应如何实施项目管理工作 《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以下简称规程)第六条规定,主管地税机关应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日常税收管理,实施项目管理,并做到税务管理与纳税人项目开发同步。其目的:一是掌握房地产开发项目取得预售收入时点,加强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二是获取房地产开发项目设计、立项、规划、建设等基础信息,在项目建设初期明确清算单位;三是规范纳税人按照确认的清算单位进行收入、成本、费用的核算和归集;四是为实施清算条件认定和清算报告审核提供参考依据。主管地税机关应按照《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试行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及时获取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各类报批报验文件以及工程合同等相关资料,分项目建立档案、设置台帐,探索运用信息化手段对房地产开发全过程实行跟踪管控的方式方法。同时,各县(市、区)地税机关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实施房地产行业税源专业化管理。 二、纳税人如何办理项目登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1995]90号)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应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并获得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工许可后,根据税务机关确定的时间,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办法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应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并获得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工许可后十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项目登记,同时报送《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及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三、保障性住房是否预征土地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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