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宁波市财政局公告[2015]4号 2015年7月20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有关问题的公告》(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宁波市财政局公告[2015]1号)进行修订,现公告如下: 一、核定扣除试点范围 (一)自2015年1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棉花(皮棉)为原料生产销售棉纱的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棉纱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的有关规定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二)试点纳税人行业分类内容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执行。具体分类如下: 农产品初加工(代码:A0513),选取棉纱加工(代码:C1711)。 国家相关部门若对行业分类标准进行调整,则按照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二、核定扣除方法 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棉花(皮棉)为原料生产销售棉纱,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文件附件1《农 |
如需查看全部内容请联系我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