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境内机构向我国银行的境外分行支付利息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日期:2015-06-2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浏览:226
【发布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47号
【效力等级】:技术指导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15-06-26
【生效日期】:2015-06-26
【法规效力】:技术指导
【失效日期】:2025-10-21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所属行业】: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47号  2015626

为了进一步落实好《创新税收服务与管理助推“一带一路”战略实施的工作方案》的要求,更好的服务于“走出去”企业,加快人民币国际化战略的步伐,促进我国金融企业的发展,在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大背景下,我们对境内机构向我国银行的境外分行支付利息扣缴企业所得税的问题进一步予以明确,制定了本公告。现将主要问题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对于境内机构向我国银行的境外分行支付贷款等利息所得,目前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来源于我国利息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955,以下简称955号文)第二条规定,由境内机构对外支付时扣缴企业所得税。但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分行取得来源于境内利息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66,以下简称266号文)规定,属于中国居民企业的银行在境外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与其总机构属于同一法人。因此,境外分行发生的境内业务并从境内取得利息收入,属于居民企业所得,不属于税法规定采取源泉扣缴所得税的范畴。同时,由于有些国家国内法规定对非居民在本国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境外所得在境外所交的税款不予抵免,而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境外分行取得的来源于境内的利息收入被扣缴的税款属于境内税款,不符合可抵免的规定,使得这部分税款在汇总到国内缴税时仍得不到抵免,这样一定程度上产生了重复征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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