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6月30日 各参保单位、缴费人: 接市人社部门通知,依据人社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4号)以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省地税局《关天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社文[2015]162号)的文件要求,7月起失业保险费率调整如下: 1、本市户籍参保人员(包括本市户籍在岗职工、按本市标准缴纳失业保险的外来管理技术人员、外籍管理技术人员、港澳台管理技术人员、就业困难人员中被认定为灵活就业的人员)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从2%调整为1.5%,个人缴费比例从1%调整为0.5%。 2、非本市户籍参保人员(包括港澳台外来工、外籍务工人员)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从2%调整为1.5%。 以上费率调整从 如需查看全部内容请联系我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