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5年5月22日 1.补充流动资金的测算问题。申请人本次拟用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约 12.57亿元。申请人本次发行预案披露“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将主要用于补充公司未来三年日常经营所需的营运资金缺口。在公司业务保持正常发展的情况下,未来三年,公司日常经营需补充的营运资金规模采用营业收入百分比的方法进行测算。同时,根据《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进行测算验证。”。 请申请人(1)根据申请人历史数据,说明营业收入百分比法的适用性;(2)申请人年报披露的2014年营业收入为39.09亿元,比2013年增长12.13%,申请人预计2015年、2016年、2017年的营业收入分别为529,786万元、635,610万元和740,135万元的依据及谨慎性;(3)基于现有资产和业务规模,结合申请人报告期销售收入增长率和经营性往来科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存货、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周转水平重新测算流动资金的需要量,披露测算的过程、依据、具体用途及谨慎性分析,与发行预案披露情况存在重大差异的,说明原因。 请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结合对申请人流动资金需要量的测算方法及谨慎性的复核情况,核查申请人该部分募集资金的数额和使用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2.本次募集资金拟用于偿还银行贷款的问题。申请人2014年末的资产负 债率为59.11%,短期借款为28.12亿元,长期借款为13.69亿元,本次拟用募集资金偿还10亿元银行贷款,保荐工作报告披露了拟偿还的银行贷款具体情况。 请申请人(1)补充披露本次拟偿还银行贷款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贷款主体、金额、最终用途、利率、到期日等);(2)结合本次发行前后的自身及同业可比上市公司资产负债水平、银行授信及使用等情况,本次发行后的资产负债率是否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是否符合申请人的财务结构战略安排;(3)结合申请人目前净资产收益率和拟偿还的银行贷款利率水平,本次拟偿还银行贷款的募集资金使用安排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股东利益的最大化;(4)偿还银行贷款后,是否将新增银行贷款用于其他项目,是否构成变相使用募集资金;(5)结合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时间较短,募投项目尚未产生效益等情况,本次继续进行大规模股权融资的行为是否符合申请人过往已披露的战略发展规划,是否可能损害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 请保荐机构结合上述情况,核查该部分募集 |
如需查看全部内容请联系我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