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宏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发布日期:2015-06-12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浏览:219
【发布文号】:
【效力等级】:N/A
【发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5-06-12
【生效日期】:2015-06-12
【法规效力】:N/A
【失效日期】:2025-06-30
【所属类别】:N/A
【所属行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5年6月12日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深圳市宏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审核员(姓名及电话附后)。

一、重点问题

1、请补充披露自然人股东用于捐赠或补正出资的资金来源,是否源于股东红利,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自然人补缴金额的确定依据,是否存在潜在纠纷。请保荐机构、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2、请补充披露自然人股东历次现金增资的资金来源,是否存在潜在纠纷,是否存在股份代持或委托持股情形。请保荐机构、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3、2009年8月和12月,发行人分别发生2次增资。前后增资价格分别为1元/股、1.67元/股,并涉及新增自然人股东。请发行人补充披露上述增资价格差异较大的原因,交易价格确定依据,增资背景和原因,新增自然人股东的背景,是否为发行人员工,持股原因及其资金来源,是否存在股份代持或委托持股的情形,是否存在其他利益安排,说明陈明有关情况,简历和职业背景,其对外投资企业情况,补充披露君丰投资、上海中路股东是否符合党政企业领导干部对经商办企业的有关规定。请保荐机构、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4、2002年5月、2005年6月,李恒新、苏峻分别以低于出资额的价格将其所持宏电有限股权转让。请补充披露上述自然人投资宏电有限的原因和背景,低于出资额转让股权的原因,交易价款支付情况,是否存在潜在纠纷。请保荐机构、律师发表核查意见,说明核查过程。

5、天通股份持有发行人6%股份。天通股份为上交所上市公司,其大股东共为天通高新。天通高新持有发行人4%股份。请发行人按照5%以上股东的披露要求,补充披露天通高新的相关情况,说明天通高新对外投资企业的有关情况。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

6、武汉宏电成立后不久注销,未开展实际业务。发行人披露注销原因为武汉研究所以及武汉分公司可以实现武汉宏电的业务。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武汉宏电成立背景及当初的定位,武汉研究所的有关情况,在招股说明书未有披露的原因,补充披露武汉分公司、西安分公司的业务情况。请保荐机构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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