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2015]7号 2015年6月17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税务登记管理办法》(2003年12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根据2014年1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收征管规范(1.0版)》的通知”(税总发[2015]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的通知”(税总发[2014]15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圳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涉及税务登记问题的批复》(税总函[2013]177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修订了《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实施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实施办法》的公告”(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同时废止。 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实施办法 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范围 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范围包括:设立税务登记(包括单位纳税人、个体经营纳税人税务登记、临时税务登记)、首次税种核定、变更税务登记(含跨区迁移)、注销税务登记、税务登记违法违章处理、证件遗失处理、验换证管理。 二、联合办理税务登记业务规则 (一)设立税务登记。纳税人办理设立税务登记业务,应填写《税务登记表》,向受理单位申请,按要求提供有关证件、资料。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齐全且符合规定的,受理单位应发放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受理单位应当场通知其补正或重新填报。 纳税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身份证信息属于以下情况的,受理单位应受理其税务登记,按规定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发放税务登记证件,同时做好纳税服务工作。 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在系统中存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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