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5年5月15日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郑州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发出反馈意见。若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审核员。 一、规范性问题 1、郑州万丰隆成立于2011年1月27日,注册资本500万元,出资人由赵彤宇及其他38位自然人,其持有发行人股份10.87%。请发行人说明并披露:(1)郑州万丰隆的所有股东与发行人的关系,是否为公司的现任或前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中层员工,或上述人员的亲属及其他关联方;(2)所有股东的出资来源是否合法,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是否存在出资来源和股权关系上的纠纷或潜在纠纷;(3)郑州万丰隆是否与发行人从事同行业经营业务或与发行人处于上下游关系,是否与发行人的客户或供应商存在交易、资金或其他往来。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并发表意见。 2、持有发行人6.52%股份的江苏国投衡盈成立于2010年12月,执行事务合伙人为上海衡盈易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表:赵维一),上海衡盈易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刘笑盈。请发行人说明并披露:(1)刘笑盈的简历,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关系、与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之间的关系;(2)江苏国投衡盈增资的定价依据、是否存在委托持股和信托持股;(3)江苏国投衡盈的主要股东及其所投资的其他企业是否与发行人从事相同或相似业务、是否与发行人处于上下游行业关系,是否与发行人的客户或供应商存在交易、资金或其他往来。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并发表意见。 3、陈淑兰持有公司5.22%的股份。陈淑兰女士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赵彤宇为母子关系。公司前身光力有限设立时王艳君、赵彤宇分别持股80%和20%,经过两次股权转让,至2006年6月8日王艳君的持股比例降至零。请发行人:(1)说明并披露陈淑兰是否控股或参股其他企业,如存在,是否与发行人从事同行业经营业务或与发行人处于上下游关系,是否与发行人的客户或供应商存在交易、资金或其他往来;(2)王艳君是否为赵彤宇、陈淑兰代持股份,如是,请说明代持的原因,清理过程是否合法,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请将王艳君作为发行人的潜在关联方,说明并披露是否存在王艳君控股的企业与发行人及发行人的客户、供应商发生交易或其他往来。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并发表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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