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CPA注3:根据《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2009]7号 2009年2月2日)的通知,本通知第二条、第五条于2009年2月2日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1994]122号 1994年5月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近一时期以来,各地各部门不断反映一些增值税征税方面的问题,如纳税地点的确定问题,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填开问题等,要求总局明确。根据各地反映的情况,我们进行了研究,现明确如下: (PCPA注4:根据《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号 2011年1月4日)的规定,本通知第一条于2011年1月4日失效。) 一、关于纳税地点问题 固定业户的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其分支机构应纳的增值税是否可由总机构汇总缴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决定。 二、关于非企业性单位可否认定为一般纳税人问题 非企业性单位如果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并且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三、关于无偿赠送货物可否开具专用发票问题 一般纳税人将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如果受赠者为一般纳税人,可以根据受赠者的要求开具专用发票。 四、关于混合销售征税问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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