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增值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1994-08-1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浏览:328
【发布文号】:国税发[1994]186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1994-08-19
【生效日期】:1994-08-19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5-06-22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1994]186号  1994年8月19日

最近,各地在征收增值税方面提出了一些问题,要求予以明确。经全国增值税业务会议讨论,国家税务总局现明确如下:

一、对承租或承包的企业、单位和个人,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出租者或发包者上缴租金或承包费的,应作为增值税纳税人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PCPA注2:根据《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2009]7号 2009年2月2日)的规定,本通知第二条于2009年2月2日废止。)

二、对1994年6月1日以后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运输单位和个人,凡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三、糠麸、油渣(饼)、酒糟、糠渣按“饲料”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PCPA注1:根据《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2006]62号 2006年4月30日)的规定,本通知第三条于2006年4月30日废止。)

(PCPA注3:根据《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号 2011年1月4日)的规定,本通知第四条于2011年1月4日废止。)

四、根据财税字[1994]4号通知的规定,一般纳税人生产的原料中掺有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及其他废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的墙体材料,1994年5月1日以后可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此条规定所称墙体材料是指废渣砖石煤和粉煤灰砌块、煤矸石砌块、炉底渣及其他废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砌块。

五、本通知除第二、四条以外,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如需查看全部内容请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