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5)
发布日期:2015-06-05 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浏览:203
【发布文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会令[2015]3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日期】:2015-06-05
【生效日期】:2015-06-05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5-05-16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会令[2015]3号  2015年6月5日

《中国银监会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已经中国银监会2015年第6次主席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行为,明确行政许可事项、条件、程序和期限,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有关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

第三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和本办法,对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实施行政许可。

第四条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以下事项须经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许可:机构设立,机构变更,机构终止,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决定的其他行政许可事项。

第五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第二章 法人机构设立

第一节 农村商业银行设立

第六条 设立农村商业银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 如需查看全部内容请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