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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政 2015年6月3日 根据我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浙江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公布之日起3日内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浙江省财政厅政策法规处。 电子邮箱:zjczfg@163.com 传真电话:0571-87058488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环城西路37号 邮编:310006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市、县(市)财政局、环保局(宁波不发):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快推动全省环境保护工作持续推进,加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我们制定了《浙江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污染防治和减排,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12]1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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