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5-05-27 来源:地方政府 浏览:185
【发布文号】: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9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地方政府
【发布日期】:2015-05-27
【生效日期】:2015-07-01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5-08-02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所属行业】: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9号  2015527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2)(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现就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进一步明确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适用于河北省内已按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出口企业)。

二、出口企业同时符合《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评定为一类:

(一)未被国家税务总局确定为出口退(免)税审核关注企业的。

(二)分类评定前两年内未发现有逃避缴纳税款、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农产品收购发票)问题。

(三)出口企业经营规范,财务制度健全。进出口业务、财务、内部监督等部门职责分工明确,出

如需查看全部内容请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