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9号 2015年5月27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2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现就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进一步明确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适用于河北省内已按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出口企业)。 二、出口企业同时符合《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评定为一类: (一)未被国家税务总局确定为出口退(免)税审核关注企业的。 (二)分类评定前两年内未发现有逃避缴纳税款、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农产品收购发票)问题。 (三)出口企业经营规范,财务制度健全。进出口业务、财务、内部监督等部门职责分工明确,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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