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1995-10-1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浏览:355
【发布文号】:国税发[1995]192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1995-10-18
【生效日期】:1995-10-18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5-07-16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1995]192号  1995年10月18日 

现就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

(一)运输费用进项税额的抵扣

(PCPA注4:根据《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2009]7号 2009年2月2日)的规定,本通知第一条第(一)款第1项“(固定资产除外)”2009年2月2日废止。)

1.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种类。根据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和销售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准予抵扣的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是指国营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以及从事货物运输的非国有运输单位开具的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货票。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种类,不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货运定额发票。

2.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其发货人、收货人、起运地、到达地、运输方式、货物名称、货物数量、运输单价、运费金额等项目的填写必须齐全,与购货发票上所列的有关项目必须相符,否则不予抵扣。

3.纳税人购进、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明显偏高、经过审查不合理的,不予抵扣运输费用。

(二)商业企业接受投资、捐赠和分配的货物抵扣进项税额的手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15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其进项税额的抵扣,商业企业必须在购进货物付款后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对商业企业接受投资、捐赠和分配的货物,以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时间为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时限。在纳税人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时,应提供有关投资、捐赠和分配货物的合同或证明材料。

(PCPA注1:根据《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2006]62号 2006年4月30日)的规定,本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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