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解读“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5-05-21 来源:地方政府 浏览:193
【发布文号】:
【效力等级】:技术指导
【发布单位】:地方政府
【发布日期】:2015-05-21
【生效日期】:2015-05-21
【法规效力】:技术指导
【失效日期】:2026-04-23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所属行业】: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5年5月21日

为加强机动车车船税的征收管理,推进全省车船税联网征收工作,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发布了《广东省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办法》的背景

由于省内各市的机动车车船税征管方式没有统一,部分地区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部分地区委托代征或由地税直接征收,管理模式差异较大,不能实现同城通办,给纳税人带来不便,容易产生征纳矛盾。通过制定《办法》,实现省内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的流程化、标准化、规范化。

二、制定《办法》的政策依据

《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项的公告》([2011]75号)及其他相关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

三、《办法》适用的范围

凡在我省境内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在办理交强险业务时,无论车辆登记地在省内还是省外,都应按照《办法》规定代收代缴车船税,具体税额标准按照《广东省车辆车船税具体适用税额表》执行。

保险机构可以直接销售或委托保险专业代理机构销售交强险,无论通过哪种方式销售交强险,都应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

四、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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