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5缴费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标准和年度申报办法的通告
发布日期:2015-05-06 来源:地方政府 浏览:176
【发布文号】:厦门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5]1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地方政府
【发布日期】:2015-05-06
【生效日期】:2015-05-06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6-06-09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所属行业】: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5]1号  2015年5月6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厦门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将我市职工及灵活就业、失业个人2015缴费年度(2015年7月-2016年6月)的社会保险费缴纳标准和年度申报办法通告如下:

一、计算依据

2014年度厦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下称“社平工资”)和厦门市最低工资标准(下称“最低工资”)以政府公布为准。

二、费基费率

(一)基本养老保险

1.本市户籍的参保人员

(1)本市户籍职工以职工个人2014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2%的缴费比例计缴,其中单位缴14%、个人缴8%。

(2)本市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本市户籍雇工,以个人2014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0%的缴费比例计缴。其中:业主本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本人全额负担;雇工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业主缴纳12%、雇工本人缴纳8%。

(3)本市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和下岗失业人员,可选择以2014年度“社平工资”的60%-300%为缴费基数,按20%的缴费比例由本人全额缴纳。

(4)农场职工和渔业企业的渔民,以“最低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2%的缴费比例计缴,其中单位缴14%、个人缴8%。

(5)从农场和渔业企业分流尚未就业的个人,可以2014年度“社平工资”的60%-300%或最低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0%的缴费比例由本人全额缴纳。

如需查看全部内容请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