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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5]1号 2015年5月6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厦门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将我市职工及灵活就业、失业个人2015缴费年度(2015年7月-2016年6月)的社会保险费缴纳标准和年度申报办法通告如下: 一、计算依据 2014年度厦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下称“社平工资”)和厦门市最低工资标准(下称“最低工资”)以政府公布为准。 二、费基费率 (一)基本养老保险 1.本市户籍的参保人员 (1)本市户籍职工以职工个人2014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2%的缴费比例计缴,其中单位缴14%、个人缴8%。 (2)本市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本市户籍雇工,以个人2014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0%的缴费比例计缴。其中:业主本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本人全额负担;雇工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业主缴纳12%、雇工本人缴纳8%。 (3)本市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和下岗失业人员,可选择以2014年度“社平工资”的60%-300%为缴费基数,按20%的缴费比例由本人全额缴纳。 (4)农场职工和渔业企业的渔民,以“最低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2%的缴费比例计缴,其中单位缴14%、个人缴8%。 (5)从农场和渔业企业分流尚未就业的个人,可以2014年度“社平工资”的60%-300%或最低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0%的缴费比例由本人全额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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