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4-20
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
浏览:256
【发布文号】:工信部产业[2015]127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布日期】:2015-04-20
【生效日期】:2015-04-20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6-06-02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信部产业[2015]127号 2015年4月2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部署,继续做好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工作,严禁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行业新增产能,现将《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
1、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
2、产能换算表
3、出让信息报送样式
4、产能置换方案核实确认意见表
5、产能置换方案的公告
附件1:
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
|
|
|